(2017)云03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思英与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英,高惠,石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思英,女,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高惠,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石春武,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系被执行人高惠的丈夫。本院在执行张思英与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高惠、石春武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控,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2547.5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通飞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