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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思英与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英,高惠,石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思英,女,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高惠,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石春武,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系被执行人高惠的丈夫。本院在执行张思英与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高惠、石春武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控,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2547.5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通飞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