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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方正、陈美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正,陈美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方正,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美歌,女,1973年6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方正与被执行人陈美歌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美歌应应归还申请人货款940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美歌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陈美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美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美歌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美歌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城关湖心路的房产,但该房产系与潘挺峰、范碧冰、潘圣教、潘浙蒙五人共有,面积为104.6平方米,故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美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美歌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张晓华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6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方正回告本案执行情况,徐方正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美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美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