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李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李某1,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