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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李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李某1,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