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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杭州萧山尖峰针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杭州萧山尖峰针织厂,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巴威利服饰有限公司,王海凤,陈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795-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卫东桥。负责人周建。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尖峰针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245282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红界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峰。被执行人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94429-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新梅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凤。被执行人杭州巴威利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1213-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民新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凤。被执行人王海凤,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建峰,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海凤、陈建峰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洑家东邨5幢304室,建筑面积112.8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4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15日,竞买人王杰以27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海凤、陈建峰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洑家东邨5幢304室,建筑面积112.8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4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13××7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江国用(2013)第001757号,内容详见国仲盈信估字【2017】(杭)第034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杰(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杰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