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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印根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印根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875号原告:李某1,女,200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父亲),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武,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巧,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印根清,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印根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