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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拥华与廖月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华,廖月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王拥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廖月深,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廖月深在(2017)浙1125执恢9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月深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