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源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赖勇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源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赖勇兵,刘振辉,林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老205国道西边地段。法定代表人:刘振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勇兵,男。原审被告:刘振辉,男。原审被告:林少雄,男。上诉人河源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勇兵,原审被告刘振辉、林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程中,上诉人河源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申请减缓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且拒不预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