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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薛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薛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841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英,系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薛红波,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