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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71董双平与泰州东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双平,泰州东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董双平,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泰州东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共建厂房第XX幢。法定代表人:蔡春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双平与被执行人泰州东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38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