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34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赵红霞与贾超、任佰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霞,贾超,任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3401号之四原告:赵红霞,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公),汉族,现住三亚市。被告:贾超,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公),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任佰明,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公),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赵红霞诉被告贾超、任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红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红霞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赵红霞1450元。审 判 长 陈孟灿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人民陪审员 杨清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