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与广东普乐谷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广东普乐谷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2139号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6号1-4层316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365211。负责人:吴健梅。委托代理人:胡新范、戴利南,分别系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普乐谷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3号五层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395240。法定代表人:郑玉珍。本院受理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普乐谷之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符 慧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