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理想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理想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理想,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辩护人蒋武、周卫辉,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理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理想及其辩护人周卫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肖理想安排手下工人王某等人拆卸阜阳市开发区万霖远都工地12号楼塔吊。肖理想作为拆卸现场负责人,在施工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义务,在塔吊拆卸过程中未监督工人系好安全带,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拆卸过程中,因塔吊滑脱,导致在塔吊内操作的工作人员王某从塔吊内坠落身亡。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9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江西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证明、塔吊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合同、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刘某某、刘某1、管某某、赵某某、程某某、武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理想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理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屈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