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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志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刚,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17时左右,被告人郑志刚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东大街与长胜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赵某2头南尾北停放的豫A×××××号轿车剐蹭,郑志刚驾车前行100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志刚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277.08mg/100ml。郑志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志刚已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郑志刚于2017年3月29日被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郑志刚供述,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人赵某1、翟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志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郑志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志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志刚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志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志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