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某1、王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王秀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69号申请人:黄某1。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王秀芳,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黄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秀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秀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