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守廷与杜成军、饶旭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廷,杜成军,饶旭彪,刘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150号原告:陈守廷,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杜成军,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饶旭彪,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刘丽珍,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陈守廷与被告杜成军、饶旭彪、刘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守廷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陈守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守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