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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会春、张二虎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会春,张二虎,张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88号申请人:孔会春,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张二虎,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张韩,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孔会春与被申请人张二虎、张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孔会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张二虎、张韩的银行存款151万元或张二虎在濮阳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1万元或查封张二虎、张韩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刁三峰用其名下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山南北街(南A区)的房产(兰房字第××号)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会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刁三峰名下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山南北街(南A区)的房产(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张二虎、张韩在银行的存款151万元或张二虎在濮阳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1万元或查封张二虎、张韩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到期债权或查封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