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金秩、唐丽珍等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秩,唐丽珍,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148号原告蔡金秩,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博罗县。原告唐丽珍,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博罗县。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科生,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法定代表人:钟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秩、唐丽珍诉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秩、唐丽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金秩、唐丽珍与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因已就该纠纷协商处理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秩、唐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永峰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林瑞菁书 记 员 胡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