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志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志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80号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周家村周家组。法定代表人谢家化,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继明,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邓志玉,女,193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邓志玉已故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佳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