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79殷旭辉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旭辉,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旭辉,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殷旭辉申请执行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旭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