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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陈美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陈美莲,陈鑑全,黄丽梅,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雄兴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谭秉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美莲,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雨平,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鑑全,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丽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门街朝阳花苑*座*楼二卡。法定代表人:陈鑑全再审申请人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美莲、被申请人陈鑑全、被申请人黄丽梅、被申请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6)粤18民申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劲松、被申请人陈美莲的委托代理人张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鑑全、被申请人黄丽梅、被申请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理由一、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再审申请人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担保函》系伪造,再审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陈美莲出具过《担保函》,《担保函》以及《个人借款协议》上所盖的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所使用的公章不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担保函》形式要件上存在明显缺陷,《担保函》声称“经全体股东及有权决策人决定”,但既无股东、董事签字盖章,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如此明显的缺陷,原审判决未予理会。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陈美莲对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陈美莲庭审辩称1、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出了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从程序上已经失去申诉的权利;2、原审证据系伪造一说,完全是伪命题;3、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了2个公章;都是带有英文字母的公章,现冒出完全无关的第3个公章,我认为第3个公章是私刻的;4不管公章是真是假,这是表见代理。被申请人陈鑑全、被申请人黄丽梅、被申请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春明审判员  李培东审判员  张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