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京宪与王新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杨京宪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38号申请人:王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杨京宪,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新与申请人杨京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新与申请人杨京宪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30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杨京宪欠申请人王新借款20000元,此款于2017年7月4日前偿还完毕。二、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清止(2017年4月10日起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新与申请人杨京宪于2017年6月30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