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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重巧与杨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重巧,杨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168号原告:周重巧,女,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杨良杰,男,成年人,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周重巧与被告杨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及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周重巧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重巧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周重巧负担。审判员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兰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