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周中华与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中华,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周中华,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江岸区兰陵路2-6号时代广场时代豪苑B(9)栋10层2室,组织机构代码:728241712。法定代表人:王明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54,87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8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权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