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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台州轩轾车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台州市轩轾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祖元,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510180033,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台州市轩轾车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创业路26号1栋。法定代表人黄官增,企业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台州市轩轾车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核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武人民陪审员 覃 樱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