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兴云与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云,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杨兴云,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珙县珙泉镇。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执5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已被政府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政府尚有关闭补偿款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本院已下达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珙县巡场镇人民镇府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款7232.50元,由于政府补偿金尚未到位,执行需时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执号54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