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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15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桑某某,男,生于1993年2月5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兴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