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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泽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8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泽成,曾用名林冒仁,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泽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林泽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从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村牌附近开往该村老人协会方向。在该村老人协会路边倒车时,与林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报警后,被告人林泽成被处置民警当场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泽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理化检验,被告人林泽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泽成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人林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监控视频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泽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泽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泽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利民人民陪审员  林 舒人民陪审员  周海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