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金保、明平芬与被执行人李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保,明平芬,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保,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明平芬,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李建,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金保、明平芬与被执行人李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5000元及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杨金保、明平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5000元及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执行费1190元。此款被执行人李建在2017年6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6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90元,合计17153元;在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如被执行人李建按以上协议履行,则申请人自愿放弃资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杨金保、明平芬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