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字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709谭运英与杜团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运英,杜团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字3709号申请执行人谭运英,女,1967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杜团吉,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谭运英与被执行人杜团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团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运英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2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工资也已被另案查封,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有车辆,但已被另案查封。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