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与李国营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李国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20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被申请人:李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诉被告李国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国营名下的车辆予以扣押,财产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国营名下车辆,扣押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扣押期间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