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造钱与余杭、正阳县国际育英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造钱,余杭,正阳县国际育英学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094号原告王造钱,男,200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李红丽,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杭,男,200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郭海伟,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国际育英学校,法定代表人吴志勇,男,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成,男,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陶含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