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001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61号。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