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莲与被告孟宪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莲,孟宪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872号原告马春莲,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双辽市。被告孟宪彩,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双辽市。原告马春莲与被告孟宪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占义独任审判。原告马春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宪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莲诉称:被告孟宪彩于2016年11月1日在我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7年6月9日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出示和宣读了有关证据。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原、被告是否存在20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告应否偿还原告相应欠款。现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针对法庭调查的重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马春莲与被告孟宪彩之间20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孟宪彩应偿还原告马春莲欠款200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金额为2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9日、欠款人为孟宪彩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同时对原告马春莲与被告孟宪彩之间存在200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偿还欠款。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孟宪彩应当偿还原告马春莲欠款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宪彩于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马春莲欠款20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孟宪彩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恩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