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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生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生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红,曾用名刘艳红,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荣(系刘生红之父),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128号。负责人:孙建龙,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便民服务大厅。法定代表人:秦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生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时,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生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先锋审 判 员 别瑶成审 判 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 建书 记 员 陶锡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