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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502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顺芬与刘帮勇谭兴美罗天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顺芬,罗天学,刘帮勇,谭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502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袁顺芬,女,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罗天学,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帮勇,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谭兴美,女,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袁顺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天学、刘帮勇、谭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罗天学、刘帮勇、谭兴美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117800元,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4882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4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