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金荣与被申请人张保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荣,张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宣威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09241517。被执行人:张保山,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银先嘉园12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12161513。本院在执行张金荣与张保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0750元、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保山在银行的存款1084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