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85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曙农、吴华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曙农,吴华南,丁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85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曙农,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华南,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向锋,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曙农与被执行人吴华南、丁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华南、丁向锋共有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93号1幢304室(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31**号)的房产属于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吴华南、丁向锋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征收补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华南、丁向锋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28452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楼冬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浙0782执8577号之三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汪曙农与被执行人吴华南、丁向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85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吴华南、丁向锋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28452元。开户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账号:95×××91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