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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如祥与周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祥,周明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263号原告:杨如祥,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银河、彭飞,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华,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祥与被告周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杨如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徐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