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郑聪阳、陈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郑聪阳,陈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539号原告:陈小东,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聪阳,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金建,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东与被告郑聪阳、陈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东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柳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