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立翠与马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翠,马丽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70号原告:郭立翠,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辉县。被告:马丽达,女,46岁,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翠诉被告马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立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郭立翠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