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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立翠与马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翠,马丽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70号原告:郭立翠,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辉县。被告:马丽达,女,46岁,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翠诉被告马丽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立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郭立翠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