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炎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还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70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2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某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