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阎宁与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彬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宁,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彬阳,李喻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838号原告:阎宁,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石湖路8号首层之107。法定代表人:刘彬阳,董事长。被告:刘彬阳,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喻洁,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阎宁诉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彬阳、李喻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1月,刘彬阳以2台市值280万元玛莎拉蒂轿车作为抵押物,先后于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共七次向原告借款共245万元,但其后拒绝归还所欠借款和利息,还用欺诈手段把车证骗走,把抵押物卖掉,遂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彬阳、李喻洁将借款本金245万元付清给原告;2、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彬阳、李喻洁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受理费由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彬阳、李喻洁共同承担。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彬阳、李喻洁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材料。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移送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立案侦查申请书》,认为本案三被告涉嫌合同诈骗,请求将本案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阎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人民陪审员 谢页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文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