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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119陈金华与杨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华,杨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男,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杨怡,女,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申请执行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杨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