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却非与却翠珍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却非,却翠珍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287号申请人:却非,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却翠珍,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却非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却非称,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却有金系父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2017年3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辽昆居委会(以下简称辽昆居委会)在未通知申请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被申请人却翠珍作为父亲却有金的监护人。因父亲平时主要由申请人照顾,故申请撤销却翠珍的监护人资格,由却非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却翠珍辩称,父亲却有金长期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主要由被申请人照顾,申请人只是偶尔来探望。被申请人通过辽昆居委会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为父亲指定监护人一事,但均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居委会才在申请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指定却翠珍作为却有金的监护人。却翠珍在担任监护人以后,尽到了监护人的义务,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却有金,男,193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辽阳路XXX号XXX室。却有金与妻子郭珍英共生育却鸣、却红珍、却翠珍、却非四个子女,郭珍英于2015年10月8日死亡。2017年3月2日,辽昆居委会指定却翠珍为却有金的监护人。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却非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为被监护人却有金的女儿,可以担任却有金的监护人。在辽昆居委会指定被申请人却翠珍作为却有金的监护人后,却翠珍经常看望生病住院的却有金,处理却有金的日常事务,为却有金支付住院所必须的相应费用,尽到了监护人义务。鉴于却有金目前的情况,被申请人担任却有金的监护人并无不适,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却非的申请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