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环置业有限公司与马丽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国环置业有限公司,马丽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066号原告:天津市国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富民道1号。负责人:项金生,总经理。被告:马丽梅,女,1969年8月23日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国环置业有限公司与马丽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国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孙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