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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甄建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建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特10号申请人甄建龙。申请人甄建龙要求宣告甄同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甄建龙诉称,甄同录于2006年1月5日离家出走。申请人于2008年2月29日向藁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甄同录失踪,藁城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其失踪,现甄同录下落不明已达9年之久。故申请宣告甄同录死亡。经查,甄同录,男,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南留村人,出走前居住于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村聚丙烯宿舍4-1-103室,与申请人甄建龙系父子关系。2006年1月5日离家出走。申请人于2008年向石家庄市藁城市人民法院(即现在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甄同录为失踪人。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做出(2008)藁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甄同录为失踪人,该判决书已生效。甄同录被宣告失踪至今未归,申请人甄建龙申请宣告甄同录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甄同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甄同录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甄同录自2006年1月5日离家出走。甄建龙于2008年申请宣告甄同录失踪,至2016年7月2日本院发出公告。甄同录下落不明满四年。且公告期满,仍未有甄同录任何消息。以上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甄同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