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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正富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169号原告:秦正富,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马金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波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47号餐厅4楼。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西昌市龙眼井街36号鑫海小区A幢。法定代表人:王铁庆,该公司经理。原告秦正富与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正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00.00元,由原告秦正富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启审 判 员  袁忠云人民陪审员  李文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万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