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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理人齐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才迎春,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徐焕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7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存款账户,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对其的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作为执行款划拨至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发展新区士英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