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巍与被告贾新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巍,贾新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1247号原告:许巍,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贾新哲,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原告许巍与被告贾新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新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贾新哲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约定0.5万元次月偿还,剩余1万元半年之内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贾新哲未答辩,未举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1日,被告贾新哲向原告许巍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0.5万元下月还,剩余1万元半年之内偿还,如超期半年之内不还,每月支付利息2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贾新哲未还款,原告许巍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许巍与被告贾新哲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定向被告贾新哲提供了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贾新哲应当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每月支付利息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新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新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巍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每月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贾新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