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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金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金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东武,何兆贵,陈美玲,张木海,莫玲,代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代表人:郑在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卫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何兆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代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东武,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何兆贵,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金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美玲,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木海,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莫玲,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代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金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东武、何兆贵、陈美玲、张木海、莫玲、代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323490.22元,执行费:877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各项财产状况,已对莫玲所有的川D×××××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回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烨审判员  杨 弦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蒲怡凡 来自